个人德国牧羊犬

网友家的德牧磨牙拆家被抓现行,露出的小表情让人完全没法生气

一般人对德牧对印象都是个子高大、比较威猛。的确,很多德牧作为警犬,所以也需要有一定的要求。

德牧犬也叫大黑背,不仅敏捷,而且最早是作为牧羊犬来使用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被当成警犬募集,由德军取长补短的培育后基本定性为警犬。外型高大和威猛的他们,一般人看到心里都会有一些恐惧。包括我也不例外。

但是现在也有不少家庭开始养德牧作为宠物了,据网友投稿,他家养了一只大黑背德牧,现在德牧还只有4个月大,所以有些凶猛的外表还兼具呆萌的气质。

大家都知道,4个月大的小狗开始牙齿痒痒要换牙了,他家的也不例外,总是趁着主人不在的时候偷偷翻垃圾桶的东西出来咬。

平时上班,他总苦于抓不到现行,直到有一天终于被他抓到了,他以为小狗被抓到后一定会紧张害怕,没想到小狗一把躺到地板上,露出了尬笑,好像在说“爸爸,我做的好吧”,网友只能忍住准备教育的手,放他一马啦。

其实有驯养并且有规矩的德牧也和萨摩耶、金毛一样的可爱温顺,他们也一样是小可爱,外表威猛内心萌萌哒反而有种反差萌。

好啦,本期就聊到这里,有家里也养德牧的小伙伴么,也欢迎留言讨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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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狗经验分享]德牧春天会反群吗,德牧会不会在春天反群

到了春暖花开的时候,万物从冬眠中复苏醒来。很多动植物在春天的时候,都开始活跃起来,进行新一轮的繁衍,包括德牧也不会例外的,在春天的时候就会出现反群的,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个人在这里就分享一些应对德牧的小措施,宠物主人可以参考看看:

一、准备宠物生理裤

在德牧反群的时候,宠物主人都能看到德牧的下半身会有红色的分泌物滴落下来。这时候,如果宠物主人没有给德牧穿上宠物生理裤的话,德牧的生殖器就很容易受到外界脏东西的侵害,特别是一些菌类会就去感染德牧了。所以,宠物主人要给德牧准备较多一些的生理裤,定期给它更换,并且还要给德牧的居所经常打扫,用消毒水拖拭地板,减少菌类的滋生。

二、适当喂食宠尽欢

在德牧反群期里,除了会流红色的分泌物之外,它的情绪方面可能也会受到体内荷尔蒙的影响,出现易怒、易烦躁和喜欢吠叫的情况,甚至还会做出一些破坏性的举动。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宠物主人就需要给德牧适当的喂食一些宠尽欢了,直接让它舔食或是倒在食物里拌食都是可以的。

三、多补充一些营养

还有一点需要宠物主人注意的是在德牧反群期里,要多给德牧补充营养才行,除了喂食单一的狗粮之外,可以用羊奶粉泡软了给德牧吃,也可以适当的煮一些肉末粥、鸡蛋粥、胡萝卜粥之类的流质食品。还可以多准备一些新鲜的胡萝卜、大白菜、西兰花、苹果、香蕉之类的水果蔬菜,可以给德牧补充水分之外,还可以给德牧补充纤维素,减少德牧出现缺水而排便困难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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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狗经验分享]德牧缺钙慢慢会好吗,德牧缺钙多久才会好

在饲养德牧狗狗的时候,如果宠物主人平时没有注意给它补充适量的钙营养,时间一长久之后就容易使得德牧出现了缺钙的情况。那么想要德牧摆脱缺钙的现象,宠物主人就要在它的饮食起居上下点功夫了。

一、调整饮食结构,多喂食一些含钙的食物德牧每天都需要吃东西,但是很多宠物主人只会给它喂食单一的狗粮。别看狗粮的配料表中说有多种的营养物质,实际上真正的钙营养含量是少之又少的,一些比较差的狗粮甚至是不包含钙营养。那么宠物主人就要给德牧调整一下饮食结构,可以用虾皮、大筒骨、豆制品、海带等等比较有钙营养的食物,给德牧自制成营养餐,定期给它适量喂食即可。

二、喂些宠物钙粉,选择质量比较好的钙维素不过德牧的生长速度要比其他小型狗狗要快上很多,仅仅靠食物的补钙方法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如果它的肠胃比较差的话,又不能很好的将食物中的钙营养转换吸收掉,这样就达不到理想的补钙效果了。那么宠物主人可以考虑给德牧喂食一些宠物钙粉,比较受广大宠物主人信赖的钙粉有汪想钙维素。在给德牧喂食钙粉的时候,宠物主人需要一点耐心和坚持,这样才能帮助它很好都补钙。

三、多多运动,到户外进行合理的日光浴宠物主人还要多带德牧到户外晒晒太阳,不能总是将它圈养在家中。因为适当的接受紫外线的照射,能将德牧体内的血钙转化为骨钙。而且适当的运动还能帮助它的血液循环更健康,减少积食的情况,帮助德牧打开胃口,减少德牧出现挑食、厌食的几率。所以宠物主人对于给德牧外出活动这件事情,千万不可以偷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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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狗经验分享]德牧扒蹄是什么意思,德牧扒蹄会怎么样

德牧出现扒蹄多数原因是因为缺钙,如果宠物主人不加以重视,没有及时处理的话,德牧就可能会出现四肢瘦小、行走不稳等情况。宠物主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还是要及时的给德牧补充钙质营养一样才行。个人在这里就分享一些给狗狗补钙常用的办法,有需要的宠物主人可以自行参考:

一、多喂一些有营养的食物宠物主人不能长期一成不变的给德牧犬喂食单一的狗粮,因为狗粮中的营养物质,特别是钙营养是少之又少的,很多比较差的狗粮中甚至不含有钙质营养。所以宠物主人就要从德牧犬的饮食中着手调整,可以用虾皮、大骨头、豆腐、海带之类有营养的食材,为德牧犬烹制成美味又有营养的补钙餐。

二、坚持喂服宠物钙粉不过宠物主人也要留意一下,很多食物在经过高温烹煮之后,会造成营养大量的流失,存留下来的钙营养也不一定完全能被德牧犬所吸收掉,若是德牧犬的肠胃不太好,吸收能力差的话,同样还是会存在缺钙的现象。那么宠物主人可以坚持给德牧犬喂食宠物钙粉,例如:汪想钙维素。宠物主人可以直接给德牧犬喂食,也可以放在狗粮中一起给德牧犬食用。

三、到宠物医院打补钙针如果德牧犬缺钙的情况实在是比较严重的话,在吃了数周的宠物钙粉都没有好转的迹象时,宠物主人还可以采取别的办法,就是带德牧犬到专业一点的宠物医院,让宠物医生给德牧犬打补钙针进行补钙。不过,还是不太建议这种做法,宠物主人还是多加留意德牧犬的饮食,就可以避免等目前缺钙严重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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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狗经验分享]德牧挑食变得很瘦,德牧挑食一段时间变瘦

当德牧变得没有以往那种食欲,开始有些挑挑剔剔的样子时,宠物主人能明显的发现它变瘦了,而且还很消瘦。那么,为了德牧的身体健康着想,宠物主人就需要看看是什么原因引起德牧挑食的,才采取较为适当的办法,纠正德牧挑食的毛病。

一、不科学的喂食方式

很多宠物主人都有相同的一个毛病,就是太过于宠爱自家的毛孩子,当德牧少一顿不吃东西时,就想尽办法给它找好吃的,喂肉、罐头、饼干、香肠等等食物,导致聪明的德牧不断得寸进尺,嘴巴越来越刁钻。最后,德牧就出现挑食的毛病。所以,宠物主人要给德牧养成每天定时定量的吃饭习惯,除了在训练的时候,其他时间不要给它吃零食。

二、不爱运动肠胃积食

如果宠物主人在通过调整德牧的喂食方式之后,也起不到什么帮助,德牧依旧还是有挑食的现象时,那么就还要看看德牧平日里是不是吃饱了就睡,或者是德牧比较肥胖了,就容易有积食的现象。如果是这方面原因,宠物主人就需要给德牧准备些汪想消食粉,单独喂食或是拌在食物中喂食都是可以的。而且,宠物主人空闲之余,也要多带德牧去散散步或给它做些消耗体能的小游戏。

三、体内有很多寄生虫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德牧受到寄生虫的影响,这些寄生虫寄居在它的肠道内,以吸收体内营养物质来维持自身的生长。这时德牧不仅会出现食欲不佳、呕吐、拉稀等情况,而且还会使德牧的成长所需要的营养物质得不到满足,导致德牧变得瘦弱不堪。所以为了德牧的健康,宠物主人一定要做好驱虫及打疫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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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第一个驯养成功的动物,它伴随人类历史,成为人类忠实的助手和朋友,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几乎都留下了犬的身影。随着我市经济全面发展振兴,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爱犬养犬人士逐年增多,养犬规模不断扩大,部分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等问题日渐增多,比如养犬不登记、不免疫、犬只扰民伤人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城市养犬管理不仅影响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更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6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养犬管理作为一个社会民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广泛、更深入地征求意见,根据立法程序安排,结合本草案审查需要,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

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草案征求意见稿请登录长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长春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查阅。

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3日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已于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人犬共患疾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对正在侵扰、威胁、伤害本人或者他人健康和安全的犬只,可以采取必要的避险和防卫措施,消除妨害和危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销售、运输犬只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不得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

城市建成区内居民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业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全体居民意愿,可以在小区或者居民楼设立禁止养犬区域或者场所。倡导建设无犬只卫生小区。

第七条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以及其他人犬共患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范措施,养犬人应当配合。

第二章 养犬人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保证犬只正常活动和健康生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完成有关部门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和养犬常识的培训。

第十条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证。

第十二条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三)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四)养犬人身份证明;

(五)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六)四邻同意养犬意见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智能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虹膜识别。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

智能犬牌、犬只电子标识(虹膜识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四条养犬人在办理养犬证后,应当告知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信息,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市建成区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城市建成区起三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以及犬只的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养犬证。

第十六条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养犬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申请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养犬证、犬只免疫证、智能犬牌、犬只电子标识(虹膜识别)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养犬证、智能犬牌和犬只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

未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二十一条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场所;

(二)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水源保护区;

(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第二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引发事故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丢弃、买卖、加工犬只尸体。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有关部门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疫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遛犬场所及犬只出入区域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遛犬场所。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并及时维护、保持场地清洁。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流浪犬、遗弃犬、丢失犬。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经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留置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留置所认领,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领养前应当对领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由犬留置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组织开展捕捉、处置狂犬、无主犬;

(三)管理犬留置所;

(四)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五)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发放犬只免疫证,进行免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和检疫结果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负责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负责依法监督犬只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五)负责设立无害化处理场所;

(六)负责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收容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犬只防疫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负责人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接种和诊疗;

(三)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诊疗、美容等涉犬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制止违法携犬只进入公园及公共绿地的行为。伊通河管理机构负责制止违法携犬只进入伊通河带状滨河公园的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养犬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狂犬、无主犬的捕捉、处置,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四十三条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服务的,应当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运输犬只经营性活动,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饲养犬只或者居民饲养犬只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市建成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未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活动,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养犬证,没收犬只。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场所,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水源保护区,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并将复印件存入档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养犬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各县(市)的养犬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拟禁养犬种名录

禁养犬主要品种:

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雷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广大市民朋友: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向您征求相关意见,请您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认真、如实填写调查问卷,非常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编辑:零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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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屎官”快看过来!贵阳发布规范养犬通告

贵 阳 市 公 安 局

贵 阳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贵 阳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城镇居民(含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员,下同)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定点动物防疫机构(详见附件一)免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并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防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二、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个人应凭《家犬免疫证》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或通过“贵养犬”APP(详见附件三)进行网上登记办理,领取犬牌。已经办理犬牌但未悬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没有办理犬牌的,公安机关将犬只交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容,做好后续安置和管理工作。已办理犬牌死亡的犬只,居民个人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送至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三、自觉规范遛犬行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犬绳、系带狗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航空港、饭店、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违反本通告饲养烈性犬只(详见附件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五、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文明遛犬,管理好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七、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八、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二

贵阳市烈性犬品种目录

烈性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威玛猎犬、雪达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以及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附件三

贵养犬APP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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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重新修订,想听听您的意见

关于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各界暨广大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第一个驯养成功的动物,它伴随人类历史,成为人类忠实的助手和朋友,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几乎都留下了犬的身影。随着我市经济全面发展振兴,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爱犬养犬人士逐年增多,养犬规模不断扩大,部分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等问题日渐增多,比如养犬不登记、不免疫、犬只扰民伤人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城市养犬管理不仅影响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影响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更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市政府按照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6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养犬管理作为一个社会民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广泛、更深入地征求意见,根据立法程序安排,结合本草案审查需要,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

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草案征求意见稿请登录长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长春市公安局官方网站查阅。

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3日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已于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人犬共患疾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爱护、保护犬只,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对正在侵扰、威胁、伤害本人或者他人健康和安全的犬只,可以采取必要的避险和防卫措施,消除妨害和危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及不文明养犬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销售、运输犬只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不得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

城市建成区内居民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业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和全体居民意愿,可以在小区或者居民楼设立禁止养犬区域或者场所。倡导建设无犬只卫生小区。

第七条 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以及其他人犬共患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范措施,养犬人应当配合。

第二章 养犬人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保证犬只正常活动和健康生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完成有关部门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和养犬常识的培训。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

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证。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三)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四)养犬人身份证明;

(五)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六)四邻同意养犬意见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依法文明养犬承诺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发放养犬证、智能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虹膜识别。不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处理犬只或者送交犬留置所。

智能犬牌、犬只电子标识(虹膜识别)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养犬人在办理养犬证后,应当告知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信息,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市建成区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城市建成区起三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以及犬只的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停留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养犬证。

第十六条 养犬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养犬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申请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第十七条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养犬证、犬只免疫证、智能犬牌、犬只电子标识(虹膜识别)丢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养犬证、智能犬牌和犬只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的犬只,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留置所,并到原办理机关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

未办理养犬证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第二十一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场所;

(二)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水源保护区;

(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第二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引发事故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犬只在饲养、收容、留置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留置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掩埋、丢弃、买卖、加工犬只尸体。

第三章 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由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有关部门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保障养犬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疫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遛犬场所及犬只出入区域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遛犬场所。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遛犬场所应当符合关于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并及时维护、保持场地清洁。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犬留置所,用于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流浪犬、遗弃犬、丢失犬。犬留置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需求的犬舍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留置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留置所认领,犬只收容期间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领养前应当对领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由犬留置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组织开展捕捉、处置狂犬、无主犬;

(三)管理犬留置所;

(四)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五)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发放犬只免疫证,进行免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和检疫结果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

(三)负责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

(四)负责依法监督犬只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

(五)负责设立无害化处理场所;

(六)负责依法审查和监督管理犬只收容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犬只防疫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负责人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接种和诊疗;

(三)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诊疗、美容等涉犬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制止违法携犬只进入公园及公共绿地的行为。伊通河管理机构负责制止违法携犬只进入伊通河带状滨河公园的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养犬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养犬管理相关职责。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区域内养犬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养犬公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养犬人违法养犬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狂犬、无主犬的捕捉、处置,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四十三条 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服务的,应当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运输犬只经营性活动,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饲养犬只或者居民饲养犬只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市建成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未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活动,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养犬证,没收犬只。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等场所,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水源保护区,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并将复印件存入档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养犬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各县(市)的养犬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拟禁养犬种名录

禁养犬主要品种:

1.马士提夫犬,2.俄罗斯高加索犬,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西班牙加纳利犬,7.日本土佐犬,8.雪达猎犬,9.波音达猎犬,10.寻血猎犬,11.牛头梗,12.大丹犬,13.苏俄牧羊犬,14.拳师犬,15.大白熊犬,16.纽芬兰犬,17.比特犬,18.圣伯纳犬,19.伯恩山犬,20.灵缇犬,21.比利时牧羊犬,22.藏獒犬,23.德国牧羊犬,24.威玛犬,25.多伯曼犬,26.阿根廷犬,27.可蒙犬,28.法国狼犬,29.大髯犬,30.马雷马犬,31.比利猎犬,32.阿富汗猎犬,33.爱尔兰猎狼犬,34.兰西尔犬,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38.捷克福斯克犬,39.拿波里獒犬,40.斗牛獒犬,41.斯皮诺犬,42.罗德西亚背脊犬,43.比利牛斯獒犬,44.贝林登梗,45.边境梗,46.凯利蓝梗,47.美国斯塔福梗,48.沙克犬及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吉林日报全媒体 编辑:赵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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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发布规范养犬管理通告!实行强制免疫、办理身份登记、禁养烈性犬只……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城镇居民(含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员,下同)自养犬之日起10日内、幼犬出生后60日内,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定点动物防疫机构(详见附件一)免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并领取标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证》。未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防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二、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居民个人应凭《家犬免疫证》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或通过“贵养犬”APP(详见附件三)进行网上登记办理,领取犬牌。已经办理犬牌但未悬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没有办理犬牌的,公安机关将犬只交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容,做好后续安置和管理工作。已办理犬牌死亡的犬只,居民个人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送至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三、自觉规范溜犬行为。携犬出户时必须使用犬绳、系带狗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航空港、饭店、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未征得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不得乘坐小型出租车;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四、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违反本通告饲养烈性犬只(详见附件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五、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选择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文明遛犬,管理好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七、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市民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  八、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贵阳市狂犬病免疫点名单  附件二:贵阳市烈性犬品种目录  附件三:“贵养犬”APP二维码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贵阳市狂犬病免疫点名单

附件2贵阳市烈性犬品种目录

烈性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拉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威玛猎犬、雪达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以及专业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附件3贵养犬APP二维码

来源 贵阳交通广播

编辑 李劼

编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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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牧犬闻到了恋爱的酸臭味:三个人的电影,注定我是电灯泡,溜了

大家好,这里是啊猫阿狗,人类有感情,狗狗也是有感情的,不过我一直不太相信动物之间也有爱情这回事,直到我见识到了这个画面……两只狗子一大早跟主人一起去遛弯,结果一只狗子突然变得好兴奋,原来是看到了它日思夜想的小奶狗,应该是男朋友,尾巴开始摇摆,前方“男朋友”也使劲的飞奔过来,似乎要睁开主人的缰绳拼命得扑向彼此…

情深深雨蒙蒙,世界只在你眼中…

看着这奔跑的背影和动作,这绝对是真爱没错了!

旁边的德牧犬尴尬了:艾玛…一大早空气里就散发出恋爱的酸臭味…好扎心,又要让我当电灯泡?身为单身狗的我也是有尊严的!我还是开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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